běijīngtiáoyuē

北京条约


拼音běi jīng tiáo yuē
注音ㄅㄟˇ ㄐ一ㄥ ㄊ一ㄠˊ ㄩㄝ

词语解释

⒈  英、法、俄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第二次鸦片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60年10月在北京签订。主要内容为:增开天津为通商口岸;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给英、法两国的赔款各增至八百万两。11月,沙俄也强迫清政府订立《北京条约》。规定:开放喀什噶尔(今喀什市)为商埠;割取乌苏里江以东约40万平方千米的中国领土。

分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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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的造句

  • 一八六零年,战争结束,订立《北京条约》,九龙半岛正式割让予英国。
  • 本文辨析四则:其一,《中法北京条约》中、法文本异同的最初发现;
  • 其实,《北京条约》只是为法国“正式”向清政府索取内地置产权提供了藉口。
  • 正如印美双方签订此类友好条约一样,北京担心,这样的条约会帮助印度在核武器项目商取得进展。
  •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 尽管北京一直是全球化的国际规则和条约的最大受益者,但同一时期内,它仍要求外界世界少管它的事。
  • 在当时,民众对不平等条约已极为不满,所以当“五卅”惨案发生后,舆论界立刻对北京政府施加强大的压力,要求以强硬的态度进行对外交涉。
  • 本文拟从四个部分对于北京政府时期顾维钧对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的认识及其修约实践作深入的论述。